各项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 |||||
1 | 医药费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2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 ||||
3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计算误工期费用 | ||||
雇佣护工 | 按实际产生护理费计算 | ||||
4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参照受诉法院当地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5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
6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7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 |||
8 | 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9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10 | 精神抚慰金 | 受伤程度不同、各地区法院支持标准不同 | |||
11 | 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12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
13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 | |||
14 | 住宿费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等(需提供充分证据材料)。 | |||
15 | 其他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