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双赔?
赔偿项目对照表 | ||
序号 | 交通 | 工伤 |
1 | 医疗费 | 医疗费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 | 营养费 | 伤残津贴 |
4 | 误工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5 | 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 |
6 | 伤残赔偿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7 | 死亡赔偿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8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9 | 丧葬费 | 丧葬补助金 |
10 | 精神抚慰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11 | 住宿费 | 外地就医食宿费 |
12 | 康复费、适当整容费、 后续治疗费 | 康复治疗费 |
13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辅助器具费 |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责、全责;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附: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