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办证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借名买房:

1、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2、借名买房的风险:

(1)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的,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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