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
2018-04-27 17:15:17
2010年皋兰县某乡乡政府将该乡乡村公路工程发包给郭某,王某为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受雇于某乡为乡村公路打地坪。
2012年3月9日王某诉至法院,诉称于2010年9月9日,王某被调派到庙台段施工,为该村村委会庙台子打地坪。当日下午三点钟左右,王某驾驶的车辆因路基塌陷而发生翻车事故,王某被甩下车受伤,随后王某被送往兰州陆军总院救治。医院诊断病情为:颈椎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高位截瘫,住院治疗30天,王某出院休养。2011年1月12日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王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与郭某协商未果。遂起诉到皋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被告郭某、皋兰县某乡某村村委会、皋兰县某乡乡政府连带支付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535622元。郭某辩称庙台子不是其施工范围,王某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并且王某上庙台打地坪不是郭某授权和指派的,是其父亲叫去的,自己明确的表示了反对,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